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
-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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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一條 [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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