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罪名庫 >貪污賄賂罪 >

行賄罪立案標準

行賄罪立案標準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罪立案標準

2、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標籤: 立案 行賄罪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zuimingku/tanwuhuilu/k8ve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