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構成要件
- 貪污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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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國家財產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係。
罰沒財物,包括: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
(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
拒不上繳而擅自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本罪行為。由於本罪行為既違犯了上述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所有權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國有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
私分的標的,既可以是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應當上繳的罰沒的物品;私分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頭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職位、職稱、工作業績、崗位的不同有所側重的私分。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單位、即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行政執法機關即海關、工商管理機關、税務機夫、衞生檢查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自然人不能構成本罪,但本罪處罰的則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原則上不能構成本罪,可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理。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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