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土地使用税徵期是從何時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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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公民以及各單位都是納税主體,國家相關部門為了規範納税管理,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範,各省市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符合當地民情的土地使用税的管理辦法。今天綠樹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河北土地使用税徵期的相關規定。
一、河北土地使用税徵期是從何時開始的?
1、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繳納,每年繳納一次。
2、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
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土地使用面積×相應土地等級税額 。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或“土地劃撥通知單”等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實際佔用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對土地管理部門尚不能確認面積的應税土地,納税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税務機關核實計税。
二、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最新標準:
(一)納税人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
(二)徵收範圍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徵收。
(三)計税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四)税額
城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適用税額幅度如下:
(1)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2)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台市市區,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3)縣級市市區,九角至十八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六角至十二元。
設區的市市區、縣級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範圍,依照行政區劃確定。
(五)納税地點
在應税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門繳納。
三、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號公佈,根據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所轄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適用税額幅度如下:
(一)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台市市區,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縣級市市區,九角至十八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六角至十二元。
設區的市市區、縣級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範圍,依照行政區劃確定。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適用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其中,經濟落後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最低適用税額的百分之三十。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税人應當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第九條 納税人佔用的土地跨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的,應當按佔用的土地面積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税暫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者佔有人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發的《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的通知》同時廢止。
一般來説,納税的申報時間是每年一次,在申報後,需要到當地税務機關進行納税。對於那些遺忘繳納的情形,需要及時進行補繳,否則會被按照偷税漏税的相關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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