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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哪些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二)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三)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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