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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婚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復婚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離婚後未再婚;
(二)曾有夫妻關係並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三)自願恢復夫妻關係。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程序差不多,如下程序: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申請復婚登記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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