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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拆遷安置合同糾紛能否適用法律?

產生拆遷安置合同糾紛能否適用法律?

拆遷安置協議產生糾紛的,適用的法律是比較多的,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訴訟法等。

產生拆遷安置合同糾紛能否適用法律?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由此可見,如果拆遷方與被拆遷方在簽訂拆遷安置合同中產生糾紛,不但能夠通過依據具有適用的法律條款來維權,而且相關適用的法律還是比較多的,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等多項適用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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