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徵地拆遷 >拆遷安置 >

能否分得拆遷補償? 高院案例:外嫁女再嫁

能否分得拆遷補償? 高院案例:外嫁女再嫁

在農村,對於外嫁女徵收拆遷補償的問題一直爭議不斷。

高院案例:外嫁女再嫁,能否分得拆遷補償?

外嫁女離婚後又再嫁的現象也比較多。

如果這再嫁的外嫁女遇到徵收拆遷,其補償費又該怎麼分配呢?本文,通過山東高院的案例為您解讀。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及許多的案例判決表明,外嫁女是否能分到土地的徵收補償款,其主要的標準在於看外嫁女的户口是不是落在被徵收區域的集體經濟組織內。

也就是説,如果户口已經從原地區遷出,落在了被徵收的村集體裏,那麼這個外嫁女是可以獲得補償的;同理可知,如果外嫁女原所在地村集體徵收拆遷,外嫁女雖然嫁出,但是户口還沒有遷出,那麼這個外嫁女也是能領取徵收補償款的。

總的來説,這樣的規定和判決標準是從保護人權的基本點出發的。

隨着經濟的發展,婚姻關係也變得更為複雜。

現在在農村,外嫁女離婚後又再嫁的現象也比較多。

如果這再嫁的外嫁女遇到徵收拆遷,其補償費又該怎麼分配呢?在明律師今天來給你説説山東高院對於這種現象的一個案件判決:

案 情

1991年,蔣某(女)與順利村1組村民馬某(男)結婚,同年將其户籍遷入順利村1組,自此户籍和土地承包地均在該小組,土地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止。

2006年4月,蔣某與馬某協議離婚,其户籍未遷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未交回。

2010年,蔣某與豐義村2組村民周某(男)再婚,但未將户籍遷入豐義村2組。

蔣某從甲村嫁到乙村,後又嫁到丙村,對於乙村來説,她是“再外嫁女”。

值得注意的是,蔣某的户籍遷入了乙村即本案中的順利村1組後沒有改變。

2017年1月,順利村1組的部分土地被氣象部門依法徵收,該村獲得了相應的徵地補償款。

2017年8月,順利村1組就氣象部門徵地補償款召開社員大會,以村規民約的形式決定不將蔣某作為分配對象,原因是蔣某離婚後又再婚,已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拒絕分配。

為此,蔣某訴請人民法院判決順利村1組給付應得的土地補償費。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蔣某自嫁入順利村1組,既有該村的户籍,又有獨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其間她與丈夫離婚,並改嫁他村的周某,但户籍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隨之轉出,故綜合當事人户籍登記現狀、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法院判決蔣某享有順利村1組的土地補償費分配資格。

該案的判決充分尊重了法律與人權的統一,並在客觀上維護了婦女權益的平等性。

也充分保障了被徵收人個人合法利益,體現了徵收拆遷從整體利益到個體利益的兼顧和平衡。

而對於所有被徵收人來説,該案件中幾個法律點是值得各位被徵收人去學習和運用的:

一、户口是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徵地補償分為土地補助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

其中,土地補助費是直接分配給村集體的。

而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助費則依據户口來分配給承包人。

所以説,只要你的户口在被徵收的集體經濟組織之內,那麼你就有領取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助費的權利,而不管你到底嫁了幾嫁。

二、集體經濟成員資格應綜合衡量

要分配被徵收集體經濟的補償利益,那麼無可置疑的是你首先得是該集體經濟裏的組織成員。

那如何來判斷是不是該集體經濟中的人呢?

根據一般常識認為,只要有户口,那麼就是該集體的人。

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地人民法院越來越多地採用綜合性標準,強調依據户籍、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生活保障等因素,綜合認定集體成員資格。

所以,在明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對於特殊人員,如回鄉退養人員,再外嫁女,“入贅”婿,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人員等等,要根據多方面的因素來確認其“身份”,進而才能探討徵收補償的問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zhengdi/chaiqiananzhi/l314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