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套取徵地補償款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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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主任套取徵地補償款犯什麼罪?
村主任套取徵地補償款屬於刑法中的職務侵佔罪、貪污罪等罪名。
相關知識:
職務侵佔罪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佔罪的構成: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三)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因為我們國家農村的傳統而導致現在依舊有很多人認為村主任是在村莊當中有非常大權力的人,這也就使得村主任在村裏可以利用手中的職權將原本歸屬於農民們的徵地補償款納入到自己的錢包中,但是一旦被發現就需要被認定是職務侵佔罪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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