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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哪些權利可以設立質權

民法典規定哪些權利可以設立質權

民法典規定哪些權利可以設立質權
律師解析:可以設立質權的權利包括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份,可以轉讓的知識產權,專利權等以及現有的或將有的應收賬款等。
以權利進行質押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對質押財產優先受償。質權一般指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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