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糾紛處理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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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事債務糾紛提起訴訟的結案處理時間限制是:
一、法院採取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法院採取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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