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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會計分錄計入哪個項目?

民間借貸會計分錄計入哪個項目?

一、民間借貸會計分錄計入哪個項目?

民間借貸會計分錄計入哪個項目?

民間借貸會計分錄計入計入往來賬目,支付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1、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3、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4、上交税款時:

借:應交税費

貸:銀行存款

5、歸還本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二、《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八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對於民間借貸事項的處理,一方面是需要根據雙方是否達成了一致的意見,即合同是否有效來進行認定,另一方面還需要根據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標準是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上限範圍,具體情況可以協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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