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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撤銷權的表現是什麼?

放棄撤銷權的表現是什麼?

我國目前對於撤銷權的界定,主要是指債權人和合同當事人所擁有的撤銷權。權利對於權利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為你可以選擇主張也可以選擇放棄。那麼,放棄撤銷權的表現有哪些呢?行使撤銷權後效力是怎樣的呢?本站為您解答。

放棄撤銷權的表現是什麼?

一、放棄撤銷權的表現

撤銷權作為一種權利,可以由權利人自由處分。撤銷權可以放棄,放棄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另一種是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在明示放棄中,權利人通常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準確地表達放棄撤銷權的意思。在行為放棄中,權利人向對方提出權利請求或者向法院起訴都可以認為是以實際行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

比如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項因為沒有列舉當事人的哪些行為屬於“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情形,使在審判實踐中出現不同的見解和做法,導致同樣存在欺詐的合同,有的被撤銷,有的則不予撤銷,造成司法裁決的不統一。那麼,根據司法實踐及立法意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知道撤銷事由後,仍以積極的行為與對方繼續訂立合同,甚至為履行合同積極作準備;

2、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知道撤銷事由後,仍以自己的行為積極履行合同,或積極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3、一方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起訴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申請撤銷合同等。

二、行使撤銷權的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於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1、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2、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3、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於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發生抵銷狀態時,債權人得依抵銷方式受償。

綜上所述,放棄撤銷權的表現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通過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即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另一種則是默示放棄即不積極履行或者主張自己的撤銷權。而一旦行使撤銷權,那麼其對於合同當事人以及債權債務關係中的人都會產生影響。因此,權利對於權利人來説十分重要,所以如果當事人想要放棄的話,建議謹慎地考慮。更多相關知識建議您諮詢365網站專業律師!

標籤: 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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