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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履行的抗辯權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後履行的抗辯權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合同法,這個是日常生活中接觸到最多的法律文獻之一的法律,合同法,很多東西都涉及到,在社會上尋找工作,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買賣東西,如果涉及到的數額比較大,有一些特定的交易合同,總之很多都涉及到合同法的內容。關於合同法,就會涉及到抗辯權的問題。那麼後履行的抗辯權的內容如何?

後履行的抗辯權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請求履行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1]

後履行抗辯權權利介紹

合同法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以此為依據,對抗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後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後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

後履行抗辯權發生條件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合同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效力:

①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使後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並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②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後,後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

③此權的行使使合同履行遲延的,不影響後履行方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後履行抗辯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是我國《合同法》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後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後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後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創立後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後履行義務者有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的抗辯權的內容小編已經全部整理出來了,關於抗辯權有分很多種類,比如上文所説的後履行抗辯權,還有對應的先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等都是抗辯權的內容,後履行抗辯權的內容還有不理解的可以詳細諮詢專業律師解答

標籤: 履行 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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