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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跟擔保人沒有寫在一張合法嗎?

借條跟擔保人沒有寫在一張合法嗎?

一、借條跟擔保人沒有寫在一張合法嗎?

借條跟擔保人沒有寫在一張合法嗎?

借條跟擔保人沒有寫在一張合法,但是一般不會被按照有擔保人來處理此借貸關係。必須寫在一起才能證明借條的真實性(可要找當時在場的人做證人同樣可以)。

只要在擔保人一欄沒有簽字,就不屬於擔保人,可視為見證人。作為見證人,法律並沒有形式要件的規定,不是一定要在“見證人”欄下簽名才能認定為見證人。但是空白簽名前留白,容易給人事後添加“保證人”等抬頭。如為他人借款提供見證,應在緊靠自己的簽名前方標明“見證人”或“在場人”的身份,以規避風險。

如果是沒有抬頭的簽名,如果緊貼,對齊借款人簽字的,借條又沒有寫明誰向誰借款,誰向誰還款的,容易被認定為是共同借款人。

二、 借條擔保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1、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消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三、連帶責任保證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債務人能夠提供有經濟保障的主體作為擔保人的,此時更容易借錢成功。借條書寫時,一般會將借款人、出借人以及擔保人的基本信息都記錄在借條上,最後必須要擔保人簽署了姓名後,該債務關係才會被認定為是有擔保人。

標籤: 合法 借條 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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