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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的概念是什麼?

債權憑證的概念是什麼?

一、債權憑證的概念

債權憑證的概念是什麼?

債權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措施仍不能實現債權,根據當事人意願,人民法院製作一份以該債權數額為限的可據以再申請執行併發給申請執行人,由申請執行人簽收並由其在一定期限內,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據以行使再申請執行權的憑證。

二、債權憑證的內容有哪些?

1、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基本情況。如果是自然人,要寫明姓名、性別、住所地、身份證號;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要寫明單位名稱和住所地。

2、債權金額及其債權依據。債權金額是未實現債權的金額。債權依據,是指債權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的編號。

3、執行費的交納情況。為了便於執行費的管理,在債權憑證上記載原執行案件的執行費收取情況,有利於防止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根據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階段的執行費的流失。

4、債權憑證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權利主要是可以憑債權憑證申請執行;義務是在申請執行時要提供債務人有可執行財產的證據。

5、債權憑證的期限。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根據申請執行是重新啟動一個執行程序,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立法精神而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必要的,況且規定申請期限也便於管理和維護市場交易關係的穩定。債權憑證既不同於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也不同於中止裁定書。債權憑證申請執行的期限不宜定得過短,如一年的時間,也不能定得過長,甚至無期限。

三、債權憑證的作用

債權憑證發放後,相對於執行法院和當事人,主要有三大功能:

1、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憑證是人民法院根據原生效法律文書製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確定依法執行不能實現的債權權益和數額,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和公信力,實質上是對既往執行程序的總結,較為直觀地體現了債務的強制履行情況。

2、終結現行執行程序,在一定條件下作為新執行依據,啟動新的執行程序。執行程序終結有執行依據的終結和個別程序終結之分。個別依據終結主要是指執行依據所載實體權利消滅的情形,執行程序終結並不意味着執行依據強制執行力的消滅,但申請人喪失了依原法律文書的再申請執行權。而債權憑證根據既判力、既執力的擴張而成為原實體權利的載體,成為新的執行依據。法院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執行程序,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能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依據申請法院執行,啟動新的執行程序,以實現其債權。

3、是中斷執行時效,延長申請執行期限。《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申請執行期限過短,導致法定債權的保護比一般權利的保護還要處於不利地位。實施債權憑證制度,將債權憑證的發放視為執行時效中斷的情形,將債務人重具履行能力作為執行時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就彌補了法定申請執行期限過短的缺陷,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機會。

標籤: 憑證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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