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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移質押物損失

債權轉移質押物損失

債權轉移質押物損失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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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處置質押物需要法院判決嗎

 質權人不得擅自任用、處分質物的理由主要有:首先,當事人設定動產質權目的在於擔保質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清償,質權人佔有質物,使質物脱離出質人而為質權人所掌控,質權人的擔保物權得以保障。其次,質權從其性質上看是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動產質權與抵押權相比,其根本區別在於擔保物的移轉與否,抵押不移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佔有、使用,而動產質權移轉質物的佔有,將屬於出質人佔有的質物轉至質權人的控制之下,這是由於用於抵押的物大多是不動產,而用於質押的是容易移轉的動產,質權人佔有質物的作用在於控制質物,保證債權實現。再次,無論是抵押還是質押,物的擔保在於其交換價值而非使用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説,質權人取得質物、控制質物是為了質物不被出質人隨意處分而使擔保落空,質權人使用、處分質物顯然不是設定質權的目的。因此,質權人非經出質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物。rn  非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物,質權人違反本條規定,使用或者處分質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禁止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物的規定體現了動產質權的設定目的及其特徵。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質物、處分質物的,一旦造成質物毀損、滅失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要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n綜上可知,是不需要法院判決但需要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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