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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發生主義的規定是什麼?

抗辯權發生主義的規定是什麼?

抗辯權發生主義的規定是什麼?

抗辯權發生主義的規定是什麼?

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

在訴訟上,當事人對於原告請求主張的事實,其反映態度不外有以下四種:即陳述(無該事實-否認)、不知或不記得有該事實、承認該事實(自認或先行自認的承認)、或不為任何陳述(不爭執)。而對於自認往往伴有附帶陳述而主張其他事實或權利來對原告的請求進行對抗,這就是抗辯。所以,在民事訴訟中,所謂抗辯,是針對請求權提出的一種防禦方法,是指當事人通過主張與對方的主張事實所不同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以排斥對方所主張的事實的行為。

抗辯可分為三類:

其一,權利障礙的抗辯,即主張原告之請求權,基於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發生。

其二,權利毀滅(或消滅)的抗辯,即主張原告的請求權雖一度發生,但其後因特定事由已歸於消滅。

其三,抗辯權,即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有拒絕給付之權利。

上述前兩類抗辯,學説上稱為訴訟上的抗辯。後者稱為實體法上的抗辯權。訴訟上的抗辯被稱為不需要主張的抗辯,實體法上的抗辯權被稱為需要主張的抗辯。無需主張的抗辯,在民法上主要表現為否定性抗辯,即否認請求權形成或存續合理性的抗辯,具體分為阻止權利效力發生的抗辯和消滅權利效力發生的抗辯。需要主張的抗辯,是一般不排除請求權本體,只暫時或永久性阻礙其行使效力的抗辯。學理上對這些抗辯又分為延遲性抗辯權和排除性抗辯。

權利障礙的抗辯和權利毀滅(或消滅)的抗辯稱為訴訟上的抗辯並不科學,在邏輯上不夠清楚。作為實體法的抗辯權也主要在訴訟中提出,抗辯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中主張或至少必須以各種方式將其抗辯權導入到訴訟程序中去。實體法上的抗辯權不能稱為訴訟上的抗辯是必須注意到,在民事訴訟上,使用的抗辯概念的含義更廣,它包括實體法上的抗辯,還包括程序法上的特有的抗辯。

應當説,依實體法上抗辯權所為的訴訟上抗辯和依權利毀滅的抗辯及權利障礙的抗辯所為的訴訟上的抗辯,均為以實體法為基礎的抗辯,應均稱為實體法上的抗辯。程序法上特有的抗辯,是指當事人主張與實體法上的事項沒有關係的事實或事項以排斥相對方的請求。它完全與實體法抗辯無關,屬於程序法上的法律強制形式,是程序性行動的合理根據。程序法上特有的抗辯有妨訴抗辯和證據抗辯兩類。

前者指被告舉證證明本訴不合法或訴訟要件欠缺,拒絕對原告的請求進行辯論。通常系被告作為向法院聲明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的理由而主張。有人認為,訴訟要件的存否,原則上屬於法院的職權調查事項,不以被告的主張為必要。因此,此時被告的主張,不過具有促使法院發動職權的意義,不適於給予抗辯之名。

後者指當事人舉證證明相對方提供的證據不合法、不真實或缺乏證明力,要求不予採納。但證據方法的調查或不調查屬於法院的職權,同時證據力的有無亦委之於法院的自由心證,證據抗辯僅為當事人陳述證據上的意見的一種法律上的陳述而已,並非真正的抗辯。訴訟要件不存在或被告提出證據抗辯理由,也是對原告請求權的一種防禦方法,所以將其稱之為抗辯也未必不可。

我國的抗辯權是我國的債權債務關係中的一種極其重要的權利的規定之一,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意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抗辯權的權利。

標籤: 主義 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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