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債務債權 >

任意撤銷權是解除權嗎

任意撤銷權是解除權嗎

一、任意撤銷權是解除權嗎?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

任意撤銷權是解除權嗎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3、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二、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區別

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贈與合同有效為前提,兩者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中,無論贈與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種撤銷權,人民法院均應搞清贈與人應當行使何種撤銷權。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1、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2、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只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不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證明,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則不包含法定撤銷權。

(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關於任意撤銷權是解除權嗎這個問題,其實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與解除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他們之間是有很多的差別的。另外。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也是不同的,它們在兩者的法律依據、兩者適用的條件以及法律後果方面也是有很多差異的。

標籤: 解除權 撤銷權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zhaiquan/zhaiwuzhaiquan/6ddp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