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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期間內一方借債需要另一方一起還嗎?

起訴離婚期間內一方借債需要另一方一起還嗎?

一、起訴離婚期間內一方借債需要另一方一起還嗎?

起訴離婚期間內一方借債需要另一方一起還嗎?

起訴離婚期間內一方借債不需要另一方一起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如果夫妻之間對財務有明確約定,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婚內債權債務關係可以成立,即此種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或離婚後,另一方可以要求清償。

2:如果夫妻之間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沒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就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即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屬於共同共有。此種情況下,婚內債權債務可否成立?有人認為:債權債務不能成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沒有約定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雙方的收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共同財產內所謂借款,是很難認定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的。

3:債權債務可以成立,婚姻關係期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也實際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貸關係,這也實際上隱含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二、關於離婚訴訟債務判決是什麼?

1、法院的判決是取決於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原告訴訟請求當中沒有提到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不會主動的去介入夫妻共同債務的裁決,但在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如果被告同時要求對方承擔共有債務的,法院會依法作出裁決。

2、夫妻離婚後,仍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後債務糾紛中,無論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否對債權進行處理與分割,債權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債權人向一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憑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依據法律規定,要斷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一方所借債務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則不應被視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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