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債務債權 >

什麼是消費者代位權?

什麼是消費者代位權?

一、消費者

什麼是消費者代位權?

消費者,英文為Consumer 。科學上的定義為,為食物鏈的中的一個環節,代表着不能生產,只能通過消耗其他生物來達到自我存活的生物。

我國《保護法》雖未直接明確消費者的定義,但第二條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根據這一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人。

這一定義不僅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弱者的立法原則,而且與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性質相一致(有些單位為職工生活消費購買的商品,最終是要通過社會個體成員的使用)。同時,也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的方法相一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認為,消費者是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二、代位權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消費者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

消費者是債權人,和消費者產生糾紛的商家是債務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於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範圍及代位權訴訟等一系列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於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

(三)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1999年12月1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範圍及代位權訴訟等一系列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看了上述內容,大家知道了什麼是消費者代位權了。消費者要想行使自己的代位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滿足上述的代位權行使的前提條件然後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享有這個權利。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若是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協商調解不成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會給出公正的裁決。

標籤: 代位權 消費者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zhaiquan/zhaiwuzhaiquan/3gxyd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