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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的欠條有效嗎

手機短信的欠條有效嗎

隨着科技發展,信息傳遞方式的改變,手機短信方式的欠條出現了。那麼手機短信的欠條有效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欠條有效與否的相關內容,以具體案例來進行分析,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手機短信的欠條有效嗎

【案情回顧】

2008年2月,張某因外出經商本錢不夠,遂向朋友李某借款10萬元,並向李某出具一張欠條“今欠到李某人民幣拾萬元整”落款有張某的簽名和日期“2008年2月20日”,沒有寫明還款期限。後張某在外一直沒有回來,李某也未向其催收欠款。2010年3月15日張某回家,李某知道後於2010年3月23日找到張某要求他償還借款,而張某卻稱“債務超過了訴訟時效,不需要還了,就是到法院告也沒有用”。李某氣憤不已,第二天便向法院提了訴訟,要求張某償還借款拾萬元及利息。

【分歧】

對該案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和意見。

意見一:認為張某與李某之間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該合同自李某提供借款時生效。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其訴訟時效應從李某第一次向張某催收欠款時即2010年3月24日開始計算。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應由張某償還李某欠款10萬元,另因借款時沒有約定利息,該借款合同視為沒有利息。

意見二:認為李某與張某之間雖然是借款引起的糾紛,但張某借款時向李某出具的是欠條,而不是借條,他們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已因張某出具欠條而轉變成了一種純粹的債權與債務關係。李某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自欠條出具之日起第二日開始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即李某訴訟時效應從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0日止,故李某起訴時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應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是李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於一定的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法院對其權利不再予以保護,權利人即喪失勝訴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欠條與借條雖然都是債權與債務關係的證明或憑證,但它們之間卻存在着明顯的差別。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借出借款,雙方之間即形成了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時起雙方之間形成了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在一般案件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期都是借條或欠條中約定的還款時間屆滿之日的第二日開始計算。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做出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針對個案,我個人比較贊同第一個意見,本案未過訴訟時效。

首先,本案雖然張某向李某出具的是一張欠條,但對於張某向李某借款的事實雙方無異議,法庭調查屬實。既然法律關係明確為借款關係,不能因為出具了寫有“欠條”兩個字眼而導致法律性質的改變,況且對於缺乏法律教育的普通人來説根本不能區別“借條”和“欠條”法律意義的區別。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作出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僅僅是針對個案提出的,對同類案件雖然有指導意義,但是它僅僅針對買賣合同中出具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的時候的規定,如:“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而本案不是買賣合同,也不是其他交易產生的債務,是得到確認的借款產生的,最高院的此條批覆並不能適用本案。

故,李某和張某系借款關係,出具的名為“欠條”的條子實為“借條”性質。李某可隨時向張某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李某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即2010年3月24日。所以本案並沒有過訴訟時效。法律應該是公平的,否則同是借款關係,一個出具沒有履行期限的借條,一個因為缺乏法律知識認為借條就是欠條,或者筆誤,出具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法律不能因為一字之差,而保護借條,不支持這樣的欠條,這樣太不盡人情,也不符合“欠債還錢”的社會公序良俗。訴訟時效規定的制定是為了敦促權利人用法律的武器維護權益,是為了平衡權利人和義務人的權利,而不是為了消滅債權,不是為了保護賴賬的“老賴”。

不過,類似案例趨向性意見是第二種觀點。所以告誡大家:欠條與借條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權利人在尋求法律保護時情況卻不相同,因此我們在日常經濟交往中一定要分清楚欠條與借條的具體情形,不要輕意出具和接受欠條,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欠條可以通過手機短信的形式證明。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能否替代書面的借條,要從手機短信的客觀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着手。如果手機短信確實是借款人編輯內容,且親自發出的,且發出短信的手機號碼也是歸借款人所有,並且手機短信的內容沒有經過出借人的修改,在這種情況下,手機短信的關於借錢的內容,可以起到書面借條的證明效力。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手機短信欠條是否有效的內容。小編提醒大家,對於朋友或同事之間的借款行為,最好能夠通過書面形式,固定和保存證據,如果發生糾紛,能夠最好地維護出借人的權益。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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