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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債務人失蹤了應向何法院起訴

發現債務人失蹤了應向何法院起訴

面對還不起或者是不想還的外債,有些債務人會選擇失蹤,而不少債權人則會訴訟追債。那麼,發現債務人失蹤了應向何法院起訴呢?債權人在進行訴訟追債時,只有找對管轄的法院,該訴訟程序才能啟動。那在實踐中,債權人訴訟討債的應該如何選擇管轄法院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述。

發現債務人失蹤了應向何法院起訴

一、發現債務人失蹤了應向何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首先需要確定管轄法院。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下落不明,債權人慾通過訴訟追討欠款,這種情況下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

依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5條的規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訴訟後,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證據充分的,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如果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如果是在審理過程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二、訴訟討債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也可以事後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綜上,是關於“發現債務人失蹤了應向何法院起訴”以及“訴訟討債如何選擇管轄法院”的有關訴訟追債的法律材料,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在生活中,追債的方法有很多,但訴訟卻是這些方法中比較安全、有效的手段,所以當遇到債務糾紛時,最好是儘可能的選擇訴訟。如果您不知道應該如何去訴訟,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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