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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人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人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人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人欠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之間存在的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如果沒有證明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共同債務就應該由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夫妻已經離婚,仍然承擔連帶清償債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上述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民間借貸債務,由於夫妻關係的人身依附性和緊密聯繫性,出借人有理由相信丈夫或者妻子以一方的名義發生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使夫妻雙方整體收益的,所以此類債務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只有在以下兩種例外情形下才按照個人債務處理:一是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之間存在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在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分配有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才能以個人的財產清償債務;如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並不能免除丈夫或者妻子另一方清償再無的責任。對於以上兩種例外的情形,由丈夫或者妻子一方舉出證據證明。

夫妻之間本身在法律還是在正常的認知當中都是一體而不分你我的,但是這樣的情況也僅限於應該是在夫妻都有利的基礎上,而不是説夫妻其中一個人在外欠錢而將其作為夫妻一起的債務而直接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利益,所以一人的債務需要明確其性質才能確定是不是夫妻共同的債務。

標籤: 債務 夫妻 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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