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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律對離婚債務怎麼判定?

在我國法律對離婚債務怎麼判定?

在我國法律對離婚債務怎麼判定?

一、在我國法律對離婚債務怎麼判定?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

1、為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正常支出,如家庭日常開支、購置生活用品、購置房屋、修繕房屋等所負債務;

3、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負的債務;

4、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

5、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營或者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實際上是由夫妻共同經營,或者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的;

6、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家庭承包經營所的債務;

7、因雙方共同生活所負的其他債務。

二、離婚時債務如何證明

債權債務的證據形式有以下六種:

1、有公證的借款、欠款;

2、由夫妻上面簽名的借條和欠條;

3、沒有公證、沒有雙方簽名的各種形式的借條、欠條;

4、證人證言;

5、證人出庭和證詞;

6、銀行轉賬支票。

在這六種中,有證明效力的證據,有的就是無效證據,像第三類裏面,既沒有公正又沒有雙方簽名形式的欠條、借條,從證據的角度來講,它就是無效證據。在離婚案件來説,夫妻共同債權債務都必須夫妻雙方來確認,債務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承認、認可,債權也是如此,你説這是別人借了我們的錢,我們還有債權,其實跟債務一樣,也是要夫妻雙方一定要確認和認可,如果夫妻一方否認都不能成立,除非你有確鑿的證據來證明。目前在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情況是比較嚴重。有一個最基本的法律點,夫妻的共同債務一定是雙方知道、而且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法律明確規定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既然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肯定夫妻雙方都知道,不僅知道而且還是同意的,起碼有這兩個點,所以你要證明手寫的欠條欠款是夫妻共同使用很困難,現在虛假的債務很多,無非就是你拿着欠條,往往只有一方的簽字證明,沒有夫妻另外一方簽字,你想讓對方認可這個欠條,我覺得這是很困難的,在離婚的時候虛假債務往往不能成立,虛假債務不能成立,所以我們作為律師不要支持鼓勵當事人製作虛假債務。

在我們國家離婚的時候,不僅僅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而且需要認定一下哪些範圍的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一部分債務必須是由夫妻共同進行償還的,具體的判定方式,在法律當中和司法實踐當中,都有着明確的指導,比如説,因為照顧孩子所形成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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