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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債權第三人不配合有什麼後果?

保全債權第三人不配合有什麼後果?

一、保全債權第三人不配合有什麼後果?

保全債權第三人不配合有什麼後果?

1、保全債權第三人不配合的後果可能是法院會強制執行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第六十六條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2、不配合保全債權的第三人還有可能需要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二、保全債權的措施有幾種?

債的保全措施有代位權、擔保權兩種形式。

1、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民法典》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2、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行使代位權、撤銷權都是債權人可以行使的保全措施,法院在收到債權人行使保全措施請求的時候,若是經過審核判斷出債權人滿足權利的行使條件,那麼會採取相應的形式通知第三人,若是第三人不配合,那麼有可能會被強制執行。

標籤: 債權 後果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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