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以物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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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強制以物抵債。強制以物抵債是指金錢債權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後交付給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強制以物抵債具有很強的強制性,不論被執行人是否同意,只要申請人同意接受抵債物,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職權將被執行人的財產裁定交付給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百零二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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