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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醫療事故的營養費賠償

山東省醫療事故的營養費賠償

山東省醫療事故的營養費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賠償數額的多少也是可以計算的,所以,患者不能隨意的要求賠償數額,甚至誇大賠償,賠償方也不能因為不承擔賠償或少賠償的金額。計算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發生爭議的,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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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交通事故營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採信,因為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於受到醫患關係、人際關係、社會關係、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對於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在判斷真實性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專科醫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為這些醫院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注重信譽及形象。

2、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鑑定表。一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鑑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才有資格出具。

3、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鑑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傷、病情鑑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如果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鑑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醫院出具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質證意見。如果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且符合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需要,法院會予以認定。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當事人有異議的,由法官審查確定。

交通事故中營養費的賠償期限並不是固定的,因為要結合傷者的受傷情況確定,一般是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而能夠主張營養費賠償的也只是部分情況,不是隻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就一定能要求賠償營養費。一般對於年老體弱受傷較重的人、不能正常進食的人等等,才可以主張營養費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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