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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麼認定醫療事故?

法律上怎麼認定醫療事故?

一、法律上怎麼認定醫療事故?

法律上怎麼認定醫療事故?

(一)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三)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五)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醫療事故分為幾級?

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三、發生了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第一步,保留病歷資料

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複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如果不及時複印封存病歷資料,一來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二來即便院方未篡改病歷,患方也可能產生懷疑,不管是哪種情況,都不利於患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第二步,找行政機構

發生事故後,受害者可以持複印的病歷資料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第三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1、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受害者認為醫療機構由於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在合同條款上的違約責任;

2、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是對患者生命權或健康權的侵犯;

以上兩種責任,患者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進行維權。

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醫療事故分為了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四種醫療事故,其中一級醫療事故是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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