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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歸責原則是什麼

醫療事故歸責原則是什麼

由於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導致醫療過程本身就是充滿不確定性,同時在醫療過程中“損害局部保護全局”的診療行為又經常是治癒病症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因此在診療過程中要求完全不對就診人員造成損害幾乎是不可能的,從而也導致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過程中實行公平責任或無過錯責任是不公平的,加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用法律特別限定的,不允許任意擴大其適用範圍”,那麼也就是説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確定過程中只有實行過錯原則或推定過錯原則才能顯示司法公正。過去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我國實施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説患方必須完成舉證證明醫療事故構成要件中所有四個要件,才能構成醫療事故,醫方才有義務承擔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但由於這種歸責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擔證明醫院方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從而導致沒有掌握病歷材料以及缺乏醫學知識的患者在舉證責任是非常困難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難保障到司法公正。因此,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不宜採用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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