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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屍檢應在多長時間內進行

醫療事故屍檢應在多長時間內進行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醫療事故屍檢應在多長時間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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