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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於醫療過失的判斷依據是什麼?

法律上對於醫療過失的判斷依據是什麼?

一、法律上對於醫療過失的判斷依據是什麼?

法律上對於醫療過失的判斷依據是什麼?

醫方是否履行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是認定醫療過失行為的客觀標準。它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

具體標準是判斷某一具體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依據,它在不同類型的醫療行為上略有不同,分為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前者包括就診、診療、治療、手術、注射、抽血輸血、放射線治療、麻醉、調劑製藥、護理過程等過程中的注意義務,審判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案情對照確定;後者包括説明義務、轉醫義務、問診義務等,説明義務是指醫方必須就患病狀況、治療方法、治療所伴隨的危險及治療過程中的療養方法、注意事項等對患者及其近親屬加以説明和指導的義務,目的在於得到患者的有效同意或迴避已經預見到的不良結果,但在緊急狀態或作出説明將對疾病的治療產生不良影響,以及法律加以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醫方未履行相關説明義務不應認定為有過失。

在所患疾病屬醫方專業領域外或病情發展超出醫方的治療能力情況下,醫方還應有作出轉診指示的説明義務,以及協助患者安全、及時轉送至有條件醫院的義務。

二、如何判斷醫療過失

醫療過失行為的構成在法理上必須要滿足以下4個要件:

1、行為人有法定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之所以能成為救死扶傷的職業人,就是因為其具備了從事醫務工作的必要條件,政府通過法律在允許其執業的同時也賦予其相應的執業義務,以此來保護患者的利益。

法律規定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既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規定(它是作為每一個公民都要遵守的規則),也包括醫護人員執業與業務方面規章制度所確立的一般性義務,還包括診療行為實施過程中的每一項具體義務。

2、行為人具有履行注意義務的能力法律只能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所以行為人違反的這種注意義務必須是在當事人已經具有了相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也就是當事人的職務身份具有了履行相應注意義務的能力(即使事實上當事人不具有,但為了保護患者的利益,也應視其為具有)。

當事人是否具有了相應履行能力應當根據當事醫院的級別、當事人的職稱和崗位等來判定。如對於每一個醫護人員來説都有救死扶傷的義務,但對於婦科的危急重症就不能要求兒科的醫師有相應的處理能力,同樣對於主治醫師也不能要求其具有主任醫師的水平。

3、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履行注意義務負有注意義務的行為人除了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外,還要是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履行他負有的義務才可能成為有過失的行為人。

也就是負有注意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並且是能夠履行注意義務但沒有履行才是過失行為。當事人在客觀上是否能夠履行義務是個行業內的規則認定問題,它不能按照日常生活規則來認定,而必須要經過行業內的自律組織(如各級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或法院委託有關部門)來認證。

4、行為人沒有履行注意義務行為人有法定(或約定)的注意義務並不能構成法律上的過失行為,只有在違反了應盡義務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構成過失(包括作為或不作為)。

違反義務的原因並不是行為人不能履行該義務,而是應當履行並且能夠履行但行為人沒有小心謹慎、認真負責,結果導致了不良後果的發生。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並不需要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只要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定的注意義務,並導致了不良後果的發生,而行為人並不是希望或放任不良後果的發生,就可以確定其行為是過失行為。

行為人的行為只要符合醫療過失行為的4個構成要件,就應認定行為人存在有醫療過失行為。

醫療過失是包括責任過失及技術過失。責任過失指醫務人員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病人出現不良後果或危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由於過於自信或抱有僥倖心理能夠避免,而造成了不良後果或者危害。技術過失指行為人在醫療過程中是盡職的,過失是行為人技術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即行為人學識、經驗和能力的限制引起的,這些限制不僅表現在注意能力上,也表現在處置能力上,面對複雜的情況,由於能力限制未能預見不良後果或因處置不當、處理錯誤造成不良後果。

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為未能預見並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為上可以具體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醫學技術操作規範、技術程序、處置原則等。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此時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醫療事故的發生的話,一定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一定要注意相關的醫療事故的鑑定的流程等。

標籤: 醫療 法律 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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