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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是如何規定的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是如何規定的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被稱為的“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説,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患者必須證明自己在該醫療機構就診的事實,要對自己受損害行為提供證據;患者也要對受損害的結果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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