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條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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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了本條例。於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2年9月1日起公佈施行。共計七章六十三條。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將醫療事故定義為: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在醫患關係中,如果醫院在治療患者的時候出現了醫療事故,可以參照上文的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條例來協商解決相關問題。通過上文可以看出,國家頒佈的這個條列是為了保障醫患雙方在處理是的合法權益。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事故問題,就可以減少發生醫鬧事件了,如果需要了解更多相關法律法規,可以聯繫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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