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不當強制措施變更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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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着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
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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