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虛假訴訟罪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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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與虛假訴訟罪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時間界定;主觀界定;客觀界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
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以虛假事實為根據,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常見的情形是,通過偽造書證、物證,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提起民事訴訟。在刑事自訴、行政訴訟中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虛假刑事自訴或者行政訴訟的,不成立本罪。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本罪的結果要件。
3、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並不限於嚴重侵害他人財產,使他人成為民事訴訟被告而捲入訴訟過程的,就可以認定為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本罪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觀責任形式
虛假訴訟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但行為人誤以為自己想要債權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以本罪論處。
三、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罪與虛假訴訟罪在很多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二者分別在時間界定、主觀界定和客觀界定三個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行為出現衝突的情況下符合哪個罪行的行為更多,認定為該罪行的可能性就越大,最終受到的處罰也就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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