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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中止執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行政強制法中止執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強制法中止執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行政強制法中止執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中止的情形包括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等情形。

《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強制執行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四、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均屬於行政強制,兩者也都通過一定的強制性措施表現出來,但二者仍有着明顯的區別:

1、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

3、動因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實施主體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在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上情形的,都有可能會暫時中止執行,等造成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之後,還是要恢復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在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非常多,比如加處罰款、滯納金、排除妨礙等,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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