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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行政訴訟的迴避決定什麼時候提出來?

當事人申請行政訴訟的迴避決定什麼時候提出來?

一、當事人申請行政訴訟的迴避決定什麼時候提出來?

當事人申請行政訴訟的迴避決定什麼時候提出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迴避有專門規定。關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本相同。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暫j亭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的緊急措施除外。

二、行政訴訟中的迴避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迴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迴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迴避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訴訟的迴避是可以由申請人還有審判人員提出來的,但對於提出的時候也需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最好在案件開始前就需要提出來,這樣才能保障到案件的公證性,所以,只要對於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都是不能參加訴訟的。

標籤: 行政訴訟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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