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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和上訴的區別

複議和上訴的區別

複議和上訴的區別:
申請主體不同:複議的申請主體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而上訴的申請主體是上一級人民法院。
申請程序不同:複議是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序,而上訴是重新審判的活動。
訴求內容不同:複議是對做出的具體決定不服,而上訴是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

複議和上訴的區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對原審被告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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