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行政 >行政處罰 >

衞生局衞生監督所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衞生局衞生監督所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衞生局衞生監督所行政處罰程序具體步驟:

衞生局衞生監督所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一)受理與立案

1、衞生行政案件受理的範圍

⑴在衞生監督管理中發現;

⑵衞生機構監測報告的;

⑶社會舉報的;

⑷上級衞生行政機關交辦、下級衞生行政機關報請或有關部門移送的。

衞生行政機關對以上四種情形,都應當受理,並填寫《案件受理記錄》。

2、衞生行政案件立案條件及時效

立案: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決定成立行政案件並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立案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開始,其目的是通過對所獲得材料的審查,發現違法事實,追究違法行為。

⑴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或危害後果;

⑵有來源可靠的事實依據;

⑶屬於衞生行政處罰的範圍;

⑷屬於本機關管轄。

符合以上條件的,七日內立案。

衞生監督機關認為具有可能構成行政處罰情節,擬追究法律責任時,均須予以立案。對大型案件,則要成立辦案組。通常立案來源有四個方面:一是衞生監督人員在監督工作中發現被監督單位或個人,有違反衞生法規有關規定的情況或行為(即受理範圍1);二是對送檢、抽檢的監測的產品的樣品發現有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即受理範圍2);三是被監督單位或個人被檢舉、控告經查實有違反衞生法規有關規定的情況或行為,以及上級衞生行政機關交辦、下級衞生行政機關報請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即受理範圍3、4);四是被監督單位或個人發生的有關衞生方面的中毒或污染事故等均為立案的來源。對被監督單位或個人被檢舉、控告經查實無違反衞生法規有關規定的情況或行為的,可不予立案。

立案一般是根據不同的立案來源,由衞生監督人員填寫《立案報告》,並由衞生監督機關的負責人簽署意見,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案件,均要製作案卷,且一事一案一卷,詳細記載違法行為的情況及違法事實,並附相應的證據及各種有關材料。

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填寫《案件移送書》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有現場調查取證和詢問調查取證兩種形式。衞生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應兩種形式同時並存。

案件調查取證開始前,案件主辦人員應對案件的適用程序,調查重點、方法,採取的手段、措施,何方的支持作儘可能全面、客觀的構想,並熟悉相關的衞生法律、法規。草擬《案件調查取證工作預案表》。

1、現場調查取證:

⑴原則:①依法取證原則;②實事求是原則;③證據全面原則。

⑵步驟:

①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與,與監督檢查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及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見面;

②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③説明來意(理由與任務);

④實施監督檢查,主要是針對案情展開,提取相關證據;

⑤《現場檢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執法人員和調查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所取的證據筆錄,必要時應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或責任人再核對無誤後簽名蓋章。

⑥調取的證據應是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由提交證據的單位或個人在複製品、照片上簽字,並註明“與原件(物)相符”字樣或文字説明。

⑦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填寫《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並開列《物品清單》,對證物進行登記保存,可使用《封條》。應向當事人出具一份《通知書》與《清單》。

⑧必要時,依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抽驗。填寫並向當事人出具和索要《產品樣品採樣記錄》或《非產品樣品採樣記錄》;《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產品樣品確認書》;

⑨被檢查人或當事人拒絕到場、簽名、蓋章或拒絕檢查結果的,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註明情況後,並簽名,並同時請有關人員參加證明。

⑶現場調查取證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辦法:

問題:

①使用主觀臆斷、肯定判斷的語句(如A、證件問題;B、食品配方問題);

②很少有檢查場所方位、檢查物品的詳細描述;

③也未見有現場採取行政手段、方式(法)的交待;

④有亂表態的情況,暴露內部意見不統一(現場調查取證最忌諱的);

解決的辦法:

①要指定專人負責,協調各項工作,特別要防止出現:A、無目的地亂翻;B、沒有中心各幹各的;C、該取的證據沒有取得,不需要的弄到一大堆;D、不該説的亂表態,而該果斷處置時,無人承擔責任,而陷於被動。

②在現場調查取證時,一定要仔細認真,現場描述從外到裏,從左到右,從下到上,從前到後對場所、物品進行先直觀、後深入的描述,可疑物品一定詳盡描述;取“陽性”體徵(違法行為或疑似違法行為);尤其要注意現場局面,特別是一些較大案件或當事人情緒不穩定時尤其要注意當事人的動向,以及兇器或可能銷燬的證物。

③要按照分工,各就各位,儘快取證(快進快出);現場採取的手段應要有關鏈和交待。

④有異議,現場不能暴露於眾,要以領頭人為準,或單獨(迴避相對人)與領頭人溝通,決不能亂表態,以免損傷了集體榮譽。

⑤證據保全問題:一是要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出具《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審批書》,二是期限為7天;解決問題的辦法是可使用《處理通知書》。

⑥保密問題:當涉及到國家或企業祕密或當事人隱私時,應予以保密,切記不可亂傳。

⑦幾種特殊情況:

A、當事人不合作;

B、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有暴力傾向;

C、羣眾起鬨;

D、當事人逃避;

E、當事人衝動無理取鬧。這幾種情況都是現場中極有可能出現的問題,我們必須記住文明執法,而且大家必須團結一致並密切注意當事人的動向,否則,一旦釀成後果,就不堪設想。

2、詢問調查取證:

詢問調查取證是現場調查之中或完結後對案件當事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詢問並筆錄的過程,是對現場調查證據的補充,因此,案件承辦人切不可忽視這一環節。

詢問調查可以在案發現場作,也可以回來作。前者適用於當時必須取得,後取得有可能不真實;後者適用於案情明確的,亦可作為前者的補充。就一個案件而言,詢問調查可單次,亦可反覆多次,據案情複雜程度不同而定。

詢問調查廣義理解應包括:詢問,陳述和申辯,合議,聽證;狹義(即一般)理解只包括詢問,涉及的文書有《詢問筆錄》。

詢問調查取證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⑴承辦人必須熟悉衞生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否則,很可能被當事人反問得啞口無言,從而導致調查失敗。

⑵承辦人首先要根據案情,製作好詢問調查提綱,將需要了解的問題一一列出,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先加以分析。

⑶要懂得應用一些合法、又行之有效的方法。這裏介紹幾種方法,供大家參考:

①“聲東擊西法”:主要適應於城府較深的當事人,他們往往表現為避重就輕,不言主要問題的特徵,而對這種人,執法人員切不可直接詢問,更不能心浮氣躁,而要採用迂迴戰術,讓其在回答此問題而忽略彼問題,從而達到目的。

②“自然陳述法”:就是不給證人任何框架,自然地陳述自己的見聞。

③“善抓辮子法”:就是抓住其有違法行為這一辮子,逼其進入兩難境地,在處罰自己和包庇他人之間進行取捨,從而讓其提供證據。

④“同時取證法”:主要適用於涉案人員較多的情況。

⑤“前堵後截法”:主要適用於不合作,百般抵賴的人。

⑥“模糊詢問法”: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應用。

⑦“六先六後法”:先客觀後主觀,先直接後間接,先過程後結果,先相對人後知情人,先女後男,先下後上。

方法很多,任何一個案子都有其特殊性,切不可一成不變,大家要學一些心理學,也要學一些兵法,這對詢問調查很有好處。

(三)合議

1、案件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有關部門做正式報告。填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2、機關領導對承辦人提出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簽署是否同意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3、合議是指對擬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或其他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的過程。

4、合議的內容

a.認定事實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向參加合議人員詳細介紹案件的事實情況及調查情況,參加合議人員在瞭解案件事實的情況下逐項審查證據與所述案件事實是否相符,確認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對已經有證據證明屬實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b.確定案由

在事實認定的前提下,對案件的性質進行分析判斷。對確屬違法應予處罰的,應當確定其案由,以作為違法性質的判定。

c.衡量情節

對已確定違法案由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定的情節規定認定情節的輕重。無法定的情節規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後果、影響及一貫表現和悔改程度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d.適用條文

根據認定的事實、確定的案由、衡量的情節,對照法律規範的條文,引用能夠直接適用該案件違法行為並與其性質、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條款。適用的法律規範條文主要有兩種:一是該違法行為直接違反的條款,以作為認定其違法性質、程度的依據;二是處罰所依據的條款,以作為對其具體作出處罰的依據。合議時應對案情進行全面分析,特別應注意適用法律是否恰當,如同時幾個法律、法規都對同一違法行為有處罰多款,應以高位法為準。

5、合議結論

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照有關衞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處理意見,並製作《行政處罰意見審批書》,送審。

(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1、合議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經機關領導[(分管)所長初步審查並報市衞生局分管局長]同意後,由承辦人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處罰種類及其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交當事人簽收。

2、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如下數額罰款的,承辦人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並交當事人簽收。

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的罰款;

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0元以上的罰款。

(五)陳述與申辯  

申辯是指當事人對於所告知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法律依據等有權利提出自己的意見、提供有利自己的證據和事實理由,為自己的利益陳述,為自己不應受到處罰、應受到較輕的處罰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進行辯解。在告知書確定的陳述、申辯期限內,承辦人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製作《陳述申辯筆錄》;當事人亦可書面提交陳述申辯書。

經過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後,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鑿,具體辦案人員應當寫出調查報告。如果當事人在陳述與申辯中提出新的證據、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具體辦案人員應重新合議或恢復調查程序,進行調查。

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六)處罰決定

1、承辦人根據合議結論、意見(聽證意見),起草衞生行政處罰決定書文稿;決定書文稿逐級交機關領導審核,最後報市衞生局負責人審定簽發。

2、決定書文稿經市衞生局負責人批准後,由案件承辦人制作《衞生行政處罰決定書》。

3、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要延長的,應報經上級衞生行政機關批准。

4、因違反不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同一法律法規的不同條款須分別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5、決定的效力(法律後果)

⑴行政處罰決定宣告案件審理終結

⑵行政處罰決定引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發生

⑶行政處罰決定導致強制執行的到來

(七)送達

1、《衞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承辦人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簽收,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的規定,將《衞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八)執行

1、自行履行。

2、法院強制執行。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

(九)結案、歸檔

衞生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後,承辦人應當製作《結案報告》,並按照處罰程序的順序將所有原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按一案一卷歸檔保存。

以上幾點便是衞生局衞生監督所行政處罰程序的具體流程,如果你由於衞生情況不得當而被衞生監督所展開行政處罰的話,一定要配合以上程序流程,爭取減輕處罰力度,積極主動改正錯誤,只要態度夠好,相信執法人員一定會酌情處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zheng/xingzhengchufa/yndjk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