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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徵地行政處罰是什麼?

違法徵地行政處罰是什麼?

雖然政府作出的決定在法律的要求下是必須要為公民的利益考慮並且還要符合法律,但是也不能排除有些政府為了完成其工作就以不合法的手段徵收了公民的合法土地並構成了違法行政行為,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講解違法徵地行政處罰是什麼?

違法徵地行政處罰是什麼?

一、違法徵地行政處罰是什麼?

對於違法佔地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八十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二、四十三條有明確規定,違法佔地需要承擔行政處罰、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發現違法佔地行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於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對於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對於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拒不歸還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對於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追究行政責任。違法佔地的行為人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國有企業、社會團體,或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的,對有關責任人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明確: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具體處分應當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該《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追究刑事責任。違法佔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於違法佔地是否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給出了具體的判定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佔用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五)非法佔用草原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

國家對於那些違法徵地並且佔用土地的行為是持有絕對禁止的態度的,所以只要國家發現了有政府或者其他社會主體出現了違法徵地的現象就會依照法律追究其主要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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