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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退偵在公安半個月也可以嗎?

檢察院退偵在公安半個月也可以嗎?

一、檢察院退偵在公安半個月也可以嗎?

檢察院退偵在公安半個月也可以嗎?

檢察院退偵在公安半個月的時間是可以的,只要沒有超過限制的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偵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綜合上面所説的,退偵是屬於檢察院可以實施的行為,但對於這個行為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退偵之後都會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偵查,從而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處理完成,如果造成退偵在兩次以上的話,那麼這種就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

標籤: 檢察院 公安 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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