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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涉案財產如何處置?

審查起訴階段涉案財產如何處置?

審查起訴階段涉案財產如何處置?

一、審查起訴階段涉案財產如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二、本條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

一是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違法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目的是防止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在經濟上獲得不正當利益,挽回職務違法行為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沒收”,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強制收歸國有的行為,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追繳”,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追回的行為,追繳的財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責令退賠”,是指責令違法的公職人員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歸還,或者違法取得的財物已經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的行為。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無法退賠的,應當上繳國庫。

二是隨案移送。對被調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應當在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以保證檢察機關順利開展審查起訴工作。對隨案移送檢察機關的財物,監察機關要製作移送登記表。與檢察機關辦理交接手續時,雙方應當逐筆核對財物情況以及相對應的犯罪事實,做到心中有數。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檢察機關應將未認定的涉案財物退回監察機關,監察機關應當視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違法取得的財物,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的合法財物,將原財物予以歸還,原財物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

三、涉案財物

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依法扣押、調取、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方式提取的與案件有關聯的財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審保證金,扣押或查繳的現金和其他財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違禁品,行政案件預交款,行政複議保證金,抽樣取證的財物,以及執法實踐中依法保存的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財物。非涉案財物,又稱代為保管財物,是指公安機關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財物外,出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安全等因素考慮,由公安機關代為保管的與案件事實無關聯的財物。包括在接處警、案件調查過程中現場棄置的財物,羣眾拾遺的財物,無主財物以及違法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的合法財物。

在近幾年中,隨着法律的不斷健全,也是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為,當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也是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那麼當事人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處罰,在確定處罰標準時,司法機關也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和造成的後果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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