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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延期審理就是在訴訟活動中,因為某種特定事由的出現,另定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刑事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延期審理期限計入審限嗎?本站小編在下文對延期審理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種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同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5、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其中,前三項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後兩項是“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刑訴法第198條規定了3種情形,及相關司法解釋

1、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鑑定或勘驗的

(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不計入審限,)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適用補充偵查的規定,重新計算審限)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延期審理 (不另外給時間)

① 拒絕辯護時,另行委託或指定辯護 ②補充起訴 ③變更起訴 ④公訴人提出了新證據 (不在證人名單和證據目錄內的)

4、準備辯護時間 (10天,不計入審限,解釋165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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