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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起訴超期應該怎麼處理

檢察院起訴超期應該怎麼處理

檢察院起訴超期應該怎麼處理

一、檢察院起訴超期應該怎麼處理?

對於檢察院過期沒有把案子呈送法院的,結果只有三種:

1、做決定不起訴處理;

2、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

3、自己補充偵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該條就是對補充偵查的規定。也就是過期沒報法院,檢察院可能把案子延期了,退回公安局偵查或者自己偵查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超期的前提條件得建立在法律上,確實有嚴格的限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可實際的情況是,法律上明確賦予了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延長審查起訴的時間,而延長審查起訴時間的具體情形卻沒有明確的依據,所以,犯罪嫌疑人自己認為檢察院起訴已經超期了,但檢察院卻可以辦理到合法的延期手續。

標籤: 超期 檢察院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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