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訴訟 >

刑訴法取樣的新規定包括哪些?

刑訴法取樣的新規定包括哪些?

刑訴法取樣的新規定包括哪些?

我國,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對於一些案件的偵查來説,證據是可以説話的。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刑訴法中所規定的,正確的調去其實就是一種取樣活動。關於取樣這個問題我國刑訴法有這新規定,那麼刑訴法取樣的新規定包括哪些?那麼下面為大家詳細的介紹。


一、刑訴法取樣的新規定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新刑訴法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相較舊刑訴法毫無突破。但是我們需注意到:

新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二、根據上述規定,可知:

1、辯護人提出的材料應當作證據理解,此處並沒有刑事案件辦案階段的限制,就是説辯護律師如果在案件偵查階段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也可以進行調取,這一規定在第四十條中得到了印證。

2、也就是説,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

3、新刑訴法規定: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既然法律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而調查取證權是辯護權利中的重要內涵之一,那麼只要不影響偵查機關正常的偵查活動,辯護律師應該獲得獨立的調查取證權利,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司法公正,保證犯罪嫌疑人受到正確的法律追訴。

首先就是對於那些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罪或者是罪行比較輕微的證據。如果檢察院或者法院他沒有提供來證明的話,那麼辯護人是有權利要求調取的。還有就是這個時候,辯護人需要對他提出的材料進行合法的理解。

標籤: 刑訴法 取樣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susong/jznyg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