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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次數限制有多少

法院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次數限制有多少

法院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次數限制有多少

一,法院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次數限制有多少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擴展資料

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可撤銷取保候審並予以收押,再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檢察院起訴後,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審理階段,這也是刑事訴訟最後環節。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或者取保階段又犯新罪的,法院停止審理,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新罪補充偵查,之後法院採取併案審理的方式,對之前的犯罪和新罪一併做出判決,數罪併罰。

補充偵查在有關的案件的處理上是經常出現的,所以有關的當事人不要嫌棄麻煩,畢竟此類問題的操作是法律上的要求,如果自己需要獲得一定的機會,就需要自己積極踐行有關的條例,但是需要注意區分,因為在細節上會有差異,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不會出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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