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後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可以不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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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後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可以不通知嗎
拘留後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可以不通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08條規定: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二、拘留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公安機關對嫌疑人實施拘留之後,如果認為通知家屬有礙偵查或者是由於客觀原因聯繫不上家屬的可以先拘留,再聯繫家屬,否則公安機關需要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拘留一般是有時間限制的,最長不能超過37天。超過這一期限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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