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立案 >

輕傷立案時間限制

輕傷立案時間限制

刑事案件沒有立案期限的具體規定,通常是在報案後的三天內決定是否立案。檢察院立案監督的案件是要求公安機關在7天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該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製作《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説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説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説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書面説明,客觀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複印件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動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複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輕傷立案時間限制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lian/wl1w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