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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擅自發行企業債券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三、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相關法律制度中規定了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如果達不到法定條件,企業不能擅自發行債券,如果企業擅自發行債券,要追究的是企業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不過,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犯罪主體也包括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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